关于2013年上半年对内蒙古自治区自学考试巡视评估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8-11 编辑整理:内蒙古自考网 【字体:
各盟市教育招生考试中心:

  我区2013年上半年自学考试将于4月20日至21日进行,考试期间自治区将向各地派出巡视评估组,对各盟市的组考工作进行巡视评估。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巡视评估组人员组成

  1、由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盟市教育招生考试中心人员组成,按盟市分为12个组(分组名单见附件一)。组长由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确定。

  2、自治区巡视评估人员按每个考点1人的标准配置。

  二、巡视评估工作安排和要求

  1、参加自学考试巡视评估人员的条件是:身体健康,能够按期完成巡视任务的在职工作人员;熟悉2013年自学考试政策规定,思想政治素质好,组织纪律性强,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无直系亲属参加考试,有一定的协调沟通和独立工作能力;巡视评估人员不得被派回原籍或曾长期工作过的地区巡视;不得向巡视地区或考区提出与本次考试无关的事宜。

  2、各单位要严格把关,认真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教育考试巡视评估工作细则》中第三条《巡视人员选聘范围及条件要求》派出人员。各盟市选派人数严格按附件一执行,并务于4月15日前将选派人员名单传真到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传真号:0471-3261714转803)。巡视人员名单一经上报,原则上不再变动。

      3、抽调的巡视人员须办理当地工商银行卡,并准确提供开户户名、帐号、开户行、城市。

      抽调巡视人员差旅费用先由本人垫付,待返程后将完整票据(住宿、车票)寄回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相关人员。由我中心的工作人员负责在五个工作日之内报帐,并将巡视补助、巡视奖励、旅差费、交通住宿费一并打入其本人提供的工商银行卡内。

     4、各选派单位要及时通知选派人员于2013年4月18日直接到派往盟市报到(不得早到或迟到),并与所到盟市招生考试机构联系(自学考试各盟市联系电话见附件三),食宿由当地招生考试机构安排,交通、住宿费用(只允许乘坐汽车或火车,住宿标准按自治区财政统一标准执行)及巡视工作补助由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承担,考区不得再给自治区下派的巡视人员发放巡视补助。各地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要协助配合做好各项巡视安排工作。
     
     5、所有巡视人员要先培训后上岗。巡视员到达派往盟市后,巡视组长要对其进行业务考核,对不熟悉巡视业务的一律退回原单位,对考核合格的巡视员发给巡视证件和有关文件。各巡视评估人员要认真学习2013年自学考试相关文件,必须熟练掌握《内蒙古自治区教育考试巡视评估工作细则》,开展巡视评估工作。

  6、各巡视评估组组长随机确定下派基层巡视人员名单,巡视人员按要求到指定的考点对考试全过程进行巡视评估。

  7、4月20日至21日为巡视评估时间。派往各考点的巡视评估人员须坚守岗位,对该考点施考全过程进行巡视评估。

  8、巡视评估人员要履行日报告制度。考前一日一报(每日18:00前报告),考试期间一日两报(每日13:00前和18:00前报告),可通过电话或短信报告,电话0471-3261814、2522536、18604888813、18604888825,短信号码106288331。

  9、派往各盟市的巡视人员负责把本考点监控录像进行复制后带回盟市,交自治区派出的巡视组组长。

  10、考试结束后,各巡视评估组要返回盟市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对所到盟市考试实施整体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与盟市交换意见。各组要在4月26日前由组长将巡视评估总结报告、监控录像硬盘、各考点监考员名单和对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有关自学考试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交回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各组组长在巡视工作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统一报销本组巡视员旅差费。


附件:一、2013年内蒙古自治区自学考试巡视评估分组名单

           二、2013年内蒙古自治区自学考试巡视评估人员名单

           三、自学考试各盟市联系电话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
                 2013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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