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1年上半年内蒙古自学考试的公告
一、外省市来自治区境内参加自学考试的报考考生,按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文件《关于2010年下半年自学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内蒙教招考自发[2010]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高职高专与自考相衔接试点院校设立考点,仅限于本校在校生报考自学考试,社会考生一律不准填写试点院校的地址,否则将不予参加考试。
三、呼和浩特市在各监狱设立的自考考点仅限于监狱的服刑人员报考;在少管所设立的考点,仅限于在管人员报考。其他社会考生一律不许填写各监狱考点地址和少管所考点地址,否则将不予参加考试。
内蒙古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2010年11月29日
2010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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