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内蒙古兴安盟设立自考法律专业实践性环节考核点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1-06-01 编辑整理:内蒙古自考网 【字体:
 内蒙古兴安盟自学考试办公室:
  
  你盟司法局《关于在兴安盟设立毕业论文答辩点的请示报告》及你处的意见已收悉。
  
  经我办与主考院校联系,研究决定同意今年上半年在你处设立法律专业本科考核点。主考院校由内蒙古大学承担,考核时间5月28日—29日二天。
  
  为确保实践性环节考核得以顺利进行,具体要求如下:
  
  一、严格按照内蒙古自考办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二、考核点必须集中设立、统一管理、规范操作程序,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责。
  
  三、成立一支工作认真负责的管理小组,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保证实践考核工作顺利进行。
  
  四、助学组织可以协助当地考办组织集体报名,也可以联系周边盟市的考生参加考核,收费必须按自治区规定执行。
  
  五、一定要严肃纪律,杜绝一切徇私舞弊的现象发生。在具体操作中有何问题,及时向自治区自考办反馈。
  
  专此批复。
  
  内蒙古自治区自学考试办公室
  
  2005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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